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于鹏行动已形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于鹏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依法应从轻处分;被告人于鹏犯法后有自首情节,能够从轻处罚。法院以成心杀人罪,判处于鹏有期徒刑13年,抵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各项经济丧失共计22.2万余元。
2009年3月30日17时许,在我市某中学读初一的于鹏放学回家后,在七里河区八里窑某单位家眷院内与小馨蕾等多少个小孩一起玩游戏,游玩进程中竟发生了猥亵小馨蕾的动机。当日20时许,天气已经暗了下来,于鹏吃过晚饭后找到小馨蕾,谎称下战书玩耍时本人的项链丢在厕所四周了,骗小馨蕾陪其一起前往寻找。到了位于该家属院内东侧寂静的公厕邻近后,于鹏看到四下无人,趁小馨蕾不留神,就往下扒她的裤子欲对其进行猥亵。小馨蕾推开他并忠告,别乱动,否则告他家长。于鹏因惧怕其将此事告知父母后会挨揍,便欲杀死小馨蕾灭口,于是提议玩石头剪子布,赢者掐对方脖子的游戏,于鹏赢了当前借机掐住小馨蕾的脖子致其昏迷倒地,并用手捉住小馨蕾的头发将其头部往地上激烈撞击,感到小馨蕾已经逝世亡后,为了避免被别人发明尸体,遂将小馨蕾头朝下推入粪坑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小馨蕾系溺死。越日上午11时许,于鹏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于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不讳,被告人的辩解人则称,被告人于鹏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恳求法院对被告人于鹏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要求,表现乐意赔偿,但当初无力赔付。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报讯 正在学校念初中一年级的我市少年于鹏,放学回家后在家属院内玩耍时用意对同院寓居的小女孩馨蕾进行猥亵,受到对抗后因怕其告诉家长,竟残暴地将其掐晕后溺死在粪坑里。近日,此起涉嫌故意杀人案经七里河区国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于鹏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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